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财保7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3**国道亚邦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小初。被申请人常州市牛塘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方大。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牛塘化工厂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牛塘化工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