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049号
原告:朱时发。
原告:姚美媛。
被告:吴海燕。
被告:吴志盛。
原告朱时发、姚美媛与被告吴海燕、吴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时发、姚美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元,减半收取9590元,由原告朱时发、姚美媛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