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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049号

朱时发、姚美媛与吴海燕、吴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时发,姚美媛,吴海燕,吴志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049号

原告:朱时发。

原告:姚美媛。

被告:吴海燕。

被告:吴志盛。

原告朱时发、姚美媛与被告吴海燕、吴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时发、姚美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元,减半收取9590元,由原告朱时发、姚美媛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