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394号

严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严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严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

审判员 王 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