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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恢11号

葛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葛某,男,1971年11月14日,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上列当事人在执行葛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