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葛某,男,1971年11月14日,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上列当事人在执行葛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