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9行辖第2号上诉人(起诉人)张吉群,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26日,陕西省汉阴县人。
上诉人张吉群起诉汉阴县汉阳镇政府不服征地补偿协议要求重新补偿征地款一案,不服陕西省汉阴县法院(2015)汉阴行立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3月15日张吉群与汉阴县汉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喜河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书”,现张吉群对亲自签订的协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出两年的起诉期限,故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原审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刘世娟
审判员 李俊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