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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364号

李静波与李军、赵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静波,李军,赵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李静波,男,39岁,汉族,个体。被告李军,男,44岁,汉族,个体。被告赵宝柱,男,42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波诉被告李军、赵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军、赵宝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波撤回对被告李军、赵宝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刚

审 判 员  孙立东

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