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李静波,男,39岁,汉族,个体。被告李军,男,44岁,汉族,个体。被告赵宝柱,男,42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波诉被告李军、赵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军、赵宝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波撤回对被告李军、赵宝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刚
审 判 员 孙立东
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