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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07号

李昌石、江琳等与曹远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昌石,江琳,曹远胜,单连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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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07号

原告:李昌石,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琳,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远胜,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单连莲,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石、江琳与被告曹远胜、单连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石、江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石、江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石、江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昌石、江琳负担。

审 判 员  徐雪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