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07号
原告:李昌石,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琳,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远胜,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单连莲,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石、江琳与被告曹远胜、单连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石、江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石、江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石、江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昌石、江琳负担。
审 判 员 徐雪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