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执233号

田跃飞与张永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冻结了王某某在某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