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冻结了王某某在某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