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230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员 柳亚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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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230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员 柳亚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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