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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230号

闫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230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员  柳亚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金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