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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2429号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2429号原告钟某某,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陆某,男,1976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宝君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30日登记结婚。自结婚以来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争吵,尤其近几年,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2013年和2014年原告均起诉要求过离婚。实事上,原、被告已经分居三年,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子陆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其成年。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鲁北镇三居委的一处土房及院落、一辆现代牌轿车、一家政公司中,一处土房归被告所有,一家政公司及现代牌轿车归原告所有。

被告陆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有一年就高考了,孩子的爷爷也得了肺癌,并已晚期。如果现在离婚,对孩子和老人都是巨大的打击。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因为原告开个家政公司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抚养费我自行负担。我们有一处土房和一辆现代牌小轿车,还有两个家政公司,一个是自己开的,一个是与别人合伙开的。如果离婚的话,房子归我,车也归我,因为原告开家政公司欠了我亲戚挺多钱。如果她要车,等把所有外债偿还完以后可以给她。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陆某于1998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取名陆某甲,于1999年3月8日出生,现就读高中二年级。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鲁北镇三居委的一处土房及院落、一辆现代牌轿车、一家政公司。原、被告因家政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经常发生矛盾,互相埋怨指责,为此被告陆某也动手殴打过原告钟某某。双方欠有债务9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未能正确处理在生活中产生的分歧意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钟某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均表示共同抚养的一致意见,予以采纳。财产分割、债务的负担根据双方的意见,予以公平合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陆某甲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鲁北镇三居委的一处土房及院落和一家政公司归被告陆某所有;一辆现代牌轿车归原告钟某某所有;

四、所欠债务980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宝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图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