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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1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1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士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