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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269号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269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