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269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