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38号
原告:湖北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智涛,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党鹏志。
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铜山新区湘江路南黄山路西。
诉讼代表人:臧新海。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宝业建筑公司”)诉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天地机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州天地机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已于2015年6月5日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开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本案被告徐州天地机械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就立案受理进行了公告,并依法指定徐州天地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接管徐州天地机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徐州天地机械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于2015年6月5日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开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徐州天地机械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徐州天地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被告徐州天地机械公司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被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徐州天地机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晓洁
审 判 员 姚四明
人民陪审员 吴新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显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