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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458号

王某与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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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458号

原告:王某,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沙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