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458号
原告:王某,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沙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