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强。被执行人孙英顺。本院办理的郭玉强申请执行孙英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289元。本院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共执行到位申请标的本金人民币3300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该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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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强与孙英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强。被执行人孙英顺。本院办理的郭玉强申请执行孙英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289元。本院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共执行到位申请标的本金人民币3300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该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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