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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27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无隶同发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无棣同发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27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传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无棣同发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849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无棣同发物流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佰叁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