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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03058号

陈佳与李广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佳,李广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03058号原告陈佳,女,1991年8月16日生。被告李广尚,男,1988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李广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佳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佳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波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陈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