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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876号

高柏江与赵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柏江,赵剑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876号

原告:高柏江。

被告:赵剑亚。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柏江与被告赵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柏江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鞠云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