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876号
原告:高柏江。
被告:赵剑亚。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柏江与被告赵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柏江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鞠云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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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柏江与赵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876号
原告:高柏江。
被告:赵剑亚。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柏江与被告赵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柏江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鞠云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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