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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行初10号

鲁昆山与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昆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3行初10号起诉人鲁昆山,男,1945年5月2日生,汉族。起诉人鲁昆山不服汝州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诉称:2009年3月6日晚,我与爱人在北京市旅馆居住,被告汝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其拉上警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与次日将我非法拘留,后于2009年3月17日给我出具一份被拘留人员解除拘留证明书。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依法澄清事实。

二、依法判令汝州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相关规定,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鲁昆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三光

审 判 员  陈玺暄助理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东晓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款……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