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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478号

祝瑞华与朱秀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祝瑞华。被执行人朱秀良。申请执行人祝瑞华与被执行人朱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朱秀良应给付申请人祝瑞华借款本金99210元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0元和本案执行费1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祝瑞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星执行员 张有斌执行员 徐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