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晓东,曾用名“施声煜”,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原宁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科科长,住宁国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15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同年9月28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辩护人洪亚龙,安徽洪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晓东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实施,但涉及贪污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且事关本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赵鸿荃
审 判 员 叶武斌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