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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213号

陶修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修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13号

被执行人:陶修兵。被执行人陶修兵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