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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64号

李某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6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杨保太,负责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