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6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杨保太,负责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