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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3954号

张志仁与徐永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仁,徐永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张志仁,。被执行人徐永来,。

原告张志仁与被告徐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仁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永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仁未实现债权28.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991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