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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65号

韩秀珍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秀珍,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65号申请人韩秀珍,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建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韩秀珍与被申请人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袁志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