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65号申请人韩秀珍,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建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韩秀珍与被申请人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袁志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