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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执字第00542—1号

王x与被翟xx、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x,翟xx,柴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民执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被执行人翟xx,男,汉族。被执行人柴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翟xx、柴xx民间借贷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作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后,剩余款项分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吴海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男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