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民执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被执行人翟xx,男,汉族。被执行人柴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翟xx、柴xx民间借贷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作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后,剩余款项分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吴海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男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