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8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卫平。被
申请执行人:柴华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土资执罚字(2015)2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柴华容履行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拆除非法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江土资执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及其他设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以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5.71平方米;2、限期拆(清)除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225.71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江土资执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
二、本案由江山市长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江土资执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伟平
审判员 王江松
审判员 毛红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