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76号
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水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特别授权)
被告:柯亚海,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81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柯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9.83元,由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