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6执异1号

袁光虎、徐永贵等人申请执行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俊瑶;袁光虎;徐永贵;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826执异1号 异议人:程俊瑶,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袁光虎,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

申请执行人:徐永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3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负责人:罗吉安。 本院在执行袁光虎、徐永贵等人申请执行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异议人程俊瑶于2016年1月29日对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芦山县中林一升种关闭煤矿补助资金515万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陈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程俊瑶称:债权人袁光虎、徐永贵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芦山县中林一升中煤矿,实际上已归异议人程俊瑶等人所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程俊瑶等人的合法权利。异议人程俊瑶向本院提交了罗吉安与程俊瑶、王广等人签订《股东投资合伙经营企业合同书》复印件、(2007)崇证字第4665号公证书复印件、程俊瑶与孔令涛签订《合伙购买芦山县一升种协议书》复印件、(2008)崇证字第1825号公证书复印件、(2010)川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09)崇州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1)雅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本院查明,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系罗吉安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12月16日,罗吉安与程俊瑶签订《股东投资合伙经营企业合同书》,约定罗吉安将其投资的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100%股权以800万元转让给程俊瑶等人。关于袁光虎、徐永贵等人申请执行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在芦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闭煤矿补助资金515万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程俊瑶提交的罗吉安与程俊瑶、王广等人签订《股东投资合伙经营企业合同书》复印件、(2007)崇证字第4665号公证书复印件、程俊瑶与孔令涛签订《合伙购买芦山县一升种协议书》复印件、(2008)崇证字第1825号公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能证明罗吉安与程俊瑶之间股权转让关系,该股权转让不影响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本院在执行案件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的关闭煤矿补助资金515万元,应认定为被执行人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异议人程均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依法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程均瑶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宋 燕

审 判 员  郑晓强

代理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道清 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