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2民初670号

房春云与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春云,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70号原告房春云,女,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8-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曹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艳杰,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春云与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春云负担。

审判员  孙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