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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35号

赵丽波与范玉琴、魏克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赵丽波,范玉琴,魏克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5号原告赵丽波,女,1975年2月13日生,满族,个体户。被告范玉琴,女,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退休。被告魏克仁,男,60岁,汉族,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波与被告范玉琴、魏克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丽波承担。

审判员  吕仙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梓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