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通化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云
审 判 员 唐丽丽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