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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04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通化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云

审 判 员  唐丽丽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