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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二初字第510号

王学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学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二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献,男,1933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3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献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学献在其儿子王卫民荒宅内种植罂粟,2015年3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王学献共种植罂粟(幼苗)542株。并对该542株罂粟(幼苗)予以铲除、扣押、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学献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销毁物品清单,上蔡县植保植检站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学献的查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王学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献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在荒宅内非法种植罂粟54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学献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学献系初犯,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非法种植的542株罂粟已被公安机关铲除、扣押、销毁,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学献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上蔡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王学献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学献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王保华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