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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财保6号

郭某甲与杜某甲、杜某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阳原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甲,杜某甲,杜某乙,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财保6号申请人郭某甲。被申请人杜某甲。被申请人杜某乙。被申请人徐某。

申请人郭某甲因要求被申请人杜某甲、杜某乙、徐某退还彩礼等款70000元,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7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父亲郭某乙所有的坐落于阳原县辛堡乡南沙洼村的六间正房及院落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继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