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844号原告长沙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德辉。被告朱际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卿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柳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