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466号
原告:刘荀,男,生于1976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
被告:何江,男,生于1976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中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荀与被告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荀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外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刘荀负担。
审判员 肖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