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049号原告程正伟,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叶昌伟,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婷,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程正伟与叶昌伟,黄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正伟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正伟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正伟负担。
审 判 长 冯 晞
代理
审判员 张玉晶
人民陪审员 游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洪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