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269号

赵玉刚、孟小妮与薛维远、王宝友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玉刚,孟小妮,薛维远,王宝友,张美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69号

原告:赵玉刚。

原告:孟小妮。

被告:薛维远。

被告:王宝友。

被告:张美丹。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玉刚、孟小妮与被告薛维远、王宝友、张美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玉刚、孟小妮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冀T×××××号、冀T×××××号小型轿车各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冀T×××××号、冀T×××××号小型轿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