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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155号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与陈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鸿,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进华,董事长。

上诉人陈鸿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鸿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陈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77元,减半收取4088.5元,由上诉人陈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卓森

审 判 员  曹新新

代理

审判员  陈 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恩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