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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273号

王天兵与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天兵,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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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273号原告王天兵,农民。被告杨平,农林牧渔劳动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兵诉被告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兵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王天兵负担。

审判员  孟万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