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273号原告王天兵,农民。被告杨平,农林牧渔劳动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兵诉被告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兵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王天兵负担。
审判员 孟万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亚飞 微信公众号“”
王天兵与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土默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273号原告王天兵,农民。被告杨平,农林牧渔劳动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兵诉被告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兵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王天兵负担。
审判员 孟万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