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乌勃执字第01284号 申请执行人高小荣,男,汉族,1967年9月6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8栋8号。 被执行人陈彦宏,女,汉族,个体,住海勃湾区二楼区金核桃农宅。 本院办理的高小荣申请执行陈彦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督字第0001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