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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1284号

高小荣申请执行陈彦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小荣;陈彦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乌勃执字第01284号 申请执行人高小荣,男,汉族,1967年9月6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8栋8号。 被执行人陈彦宏,女,汉族,个体,住海勃湾区二楼区金核桃农宅。 本院办理的高小荣申请执行陈彦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督字第0001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