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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242号

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运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运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24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671577660。

法定代表人:梁新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运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大坑松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8179493。

法定代表人:王秋波。

被执行人:王秋波,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运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运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一批设备(详见查封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运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一批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立兴

审 判 员  叶沛权

代理

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顺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