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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368号

张建生与夏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生,夏雪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368号

原告:张建生。

被告:夏雪源。

原告张建生与被告夏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夏雪源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夏雪源于2014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2%。到期后,夏雪源未履行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夏雪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建生借款200000元,支付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夏雪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学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何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