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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26号

王晓梅与张海鹏离婚后财产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梅,张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梅,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龙园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海鹏,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梅与被执行人张海鹏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286336元及其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823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海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崔 红

代理

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