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60号原告何某,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刘达明,男,系南雄市法律授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长福,男,系南雄市法律授助处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南雄市,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在南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矛盾。2016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2(2013年9月25日出生),被告自愿负责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向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