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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初字第11636号

赵学忠与马晓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学忠,马晓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民初字第11636号原告赵学忠,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自贡道金川西里。被告马晓凤,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民族二条胡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忠与被告马晓凤、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忠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学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广超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