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2883-1号

刘宇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宇宸,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枫树山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8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宇宸。法定代理人简降仙。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枫树山组。负责人王强。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万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宇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枫树山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枫树山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宇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刘宇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宇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枫树山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