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44号原告于培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以强,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涛。本院在审理于培兴与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培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培兴负担。
审判员 栾哲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