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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44号

于培兴与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培兴,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44号原告于培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以强,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涛。本院在审理于培兴与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培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培兴负担。

审判员  栾哲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