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968号原告陈德明。原告李元翠。委托代理人邓承展,四川共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新安路298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东,经理。
原告陈德明、李元翠诉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明、李元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承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明、李元翠诉称,2014年12月29日22时许,二原告居住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金山花园D栋13楼8号房屋发生火灾,原告陈德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开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了金山花园小区,因该小区物管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夜间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致使消防车无法进入,经公安人员疏散车辆后,消防车靠近火灾现场实施救援,但消防队员带着水带冲上13楼,却发现楼上消防栓没有卡扣,无法接上水带,最后消防队员被迫返回底楼接水将13楼大火扑灭。由于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导致开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延迟救火时间长达1小时以上,人为扩大了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次火灾共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03417.50元,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25.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了如下证据;1原告陈德明、李元翠的身份信息和结婚证。2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3《物业服务协议》和物管费收据。4开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5证人孙仁英,吴亚军的证言。6财产损失清单及摄影。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22时许,原告陈德明、李元翠居住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金山花园D栋13楼8号房屋发生火灾,原告陈德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2014年12月29日22时11分,开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感到金山花园小区,因该小区物管人员严重失职,夜间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靠近火灾现场实施救援,经现场公安人员疏散车辆后,消防车开到金山花园D栋楼下,消防人员带着水带冲上13楼,却发现楼上消防栓没有卡扣,无法接上水带,最后消防队员被迫返回底楼接水将13楼高的大火扑灭。由于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导致开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延迟救火时间长达1小时以上,人为扩大了火灾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15年1月13日,开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开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烧毁原告陈德明、李元翠家皮质沙发,木质大理石茶几,客厅柜机,墙体电视机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为80000元。故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1025.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12月29日22时许二原告家发生火灾,由于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其违约行为扩大了火灾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约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本次火灾事故30%的赔偿责任。故二原告的部分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火灾给原告陈德明、李元翠造成的经济损失2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陈德明、李元翠负担910元,被告开江县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亚军
审 判 员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肖前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