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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70号

黄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70号原告黄某,自由职业。被告肖某,自由职业。

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李聚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绍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