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70号原告黄某,自由职业。被告肖某,自由职业。
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李聚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绍红 来源:百度“”